警媒零距离 吴中交警做客苏州交通广播《与你同行》直播间
12月25日上午,苏州市吴中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负责人王俊和甪直中队负责人张伟做客苏州交通广播《与你同行》栏目。
2024年8月15日9时28分许,王某(男,50岁)驾驶悬挂苏E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吴中区某厂区内转弯时,碰撞蹲在路上的行人陈某(男,10岁)事故造成陈某受伤。(多处软组织挫伤)。这起事故,双方都有责任,毋庸置疑,但是在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过程比例如何界定?
经调查:当事人王某驾驶机动车在厂区内同时,未注意仔细观察路面情况,疏忽大意,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当事人陈某作为学龄前儿童在车行道内坐卧、嬉戏,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本队依法认定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2024年11月6日1时28分许,马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载冯某在甪直辖区迎宾路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长虹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在长虹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的孔某所驾驶两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孔某外耳受伤严重,做了缝接,双侧锁骨骨折。冯某头部受伤,保守治疗。
经调查:当事人马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上牌的两轮摩托车(载冯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孔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上牌的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本队依法认定马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孔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摩托车后座乘员冯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家长要教导小孩步行时要集中注意力,过马路要走斑马线,不可随意横穿马路,更不可翻越护栏。对于低龄儿童来说,家长在过马路时应牵住孩子的手腕,以防孩子猛跑乱行。
家长要告诉孩子马路不是玩耍的地方,在马路上追逐玩闹、突然横穿马路很危险,更不要在汽车附近玩耍,要教会孩子主动和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远离盲区,做到知危险会避险。
驾驶人驾驶车辆经过路口时,应仔仔细细地观察车辆两侧的交通情况,减速缓慢通行;在行车通过村庄、城中村、居住小区、学校附近、地下停车场等交通复杂、人车混行的地方,要提前观察路面情况,减速慢行,并鸣喇叭提示行人注意避让。
在交通通行规则中,红绿灯的作用就是合理分配车辆,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有序。而闯红灯严重破坏了路权分配规则。
闯红灯的行为容易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它的危害和影响极大。对于机动车闯红灯还会面临罚款、记分等行政处罚。
不管是行人还是车辆,随意闯红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极为严重,大大损害了社会文明风尚。
闯红灯易引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可能还会产生第三方的受害者,不单单是自己的车辆和自己的人身安全会受损,对方的生命安全也会遭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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